企业资不抵债,银行、其他债权人以及职工的清偿顺序

J公司停产,拖欠199名职工薪资。银行在第一时间抵押(质押?)了公司部分财产,其他债权人也相继对剩余的财产做了财产保全,在这之后,职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依法判决J公司支付职工拖欠。与此同时,公司部分财产被拍卖,但不足以偿还三方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职工一方可以优先受偿么?如何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请例举相关法律法规做说明。

设定抵押、质押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变价所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顺位在职工工资债权之后。抵押物、质押物变价所得,先清偿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剩余价款和其他财产,先清偿职工工资,后再由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是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第一顺位债权,银行和其他债权人都是普通破产债权,但银行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优于职工工资的债权。如果抵押、质押发生在破产宣告前1年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质押行为,银行的债权就变成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追问

如果抵押、质押发生在破产宣告前1年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质押行为,银行的债权就变成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了。

这条规定有出处么???

追答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项,(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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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设定抵押、质押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变价所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顺位在职工工资债权之后。
  因此抵押物、质押物变价所得,先清偿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剩余价款和其他财产,先清偿职工工资,后再由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附:《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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