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越全越好

如题所述

一、河南投资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2009-2010年,我省担保公司出现暴发式增长,达到1640家。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呢?业内人士几乎异口同声:有市场,有需求。
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到什么程度,看看疯狂的高利贷市场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长三角也没有低于4分的,不少中小企业陷入不融资等于坐以待毙,而若融资,无疑饮鸩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我省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围以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为民间资本开辟一条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
看看中国老百姓眼前的投资市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价水平指数(CPI)一度高达6.5%,老百姓“享受”负利率的待遇已经很久了,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国股市市值损失最大时接近1.3万亿元,相当于全国13亿老百姓,每人一天损失1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9日大河报《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货、外汇、黄金:凡涉及“保证金”交易的投资,都可以让您血本无归。保险:保险产品的功能本来是防范风险,现在却被扭曲为“理财产品”误导客户,营销员的口头语是:“比银行利息高!”正是通过这些所谓的“投资”渠道,老百姓的钱源源不断流进少数人的口袋,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2007年,国内某著名保险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年薪6616万元,舆论哗然。“创业板超募1000亿元以上”,“创造出近千个亿万富翁,却无法为中国的创业家们提供实现梦想的资金之源。”(大河报《创业板龙种变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资者则被深深套牢。”(大河报《资本市场不能成为造富机器》)
民间投资担保相对稳定。收益虽高但不超过法律规定,且有一定风险,应在情理之中。
3、缓解青年人就业难问题
据大河报消息,我省担保从业人员3.5万人。据我所知,许多大型河南投资担保还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担保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是大学生,他们训练有素,热情礼貌,非常可爱!
4、民间投资担保公司老板能赚到钱
担保公司老板是担保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许多都是事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开公司就是为了赚钱,赔钱的生意谁会来做?
5、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板“跑路”是被高利贷逼出来的,不是合法民间投资担保逼出来的。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依法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越发展,高利贷的市场空间越缩小。
6、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投资的多为穷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们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十几万、几十万,希望有一个安全、收益高的投资渠道。借钱的多为富人,他们是身家百万、千万、亿万的民营企业家,以较高成本借款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两者各取所需,实际上缩小了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利国利民,这是它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是什么?
2010年12月03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要规范发展》一文透露“记者从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局获悉,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将暂停担保机构的设立,备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洗牌”声声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厅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重新确认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年底。”
话是这么说,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厅才公示“初审合格”的全省246家担保机构名单,其中郑州地区104家。名单中大部分不为人所知,业内人士说,他们是专做银保的。后来又发现,名单中还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拿到备案证、甚至营业执照的。原来政府是可以说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间崩塌!
省工信厅还宣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认定”的五项条件。其中第3条: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我心里直犯嘀咕:这哪里是资格认定呀!没有资格就敢做1亿元银保业务。这不是鼓励非法经营吗?
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发表文章《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副题“通过这次整顿,约1300家担保公司将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将以“银保”为核心业务。大批担保公司转型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回归实业领域”,就是退出担保业。“转型的另一个方向,则是与担保领域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还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厅公布初审合格名单的前1天)起,大河报关于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来。
到2011年9月,终于有担保公司拿到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着,几十家担保公司在媒体上,以广告形式公布“承诺书”。9月15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高调“承诺”的背后》一文说:“省工信厅要求首批初审通过获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媒体上按照上述内容公开承诺,模板也是工信厅提供的。”“原来担保公司主营的民间担保理财类业务肯定不能做了”。“和银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业内人士说,拿到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已经被省工信厅明确告知不准做民间投资担保业务,工信厅还在这些公司内部装了摄像头。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原来就是封杀民间投资担保!原以为政府要整顿高利贷、非法集资,结果未见整它们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整死了。
三、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时还没有担保公司,但担保这一民事行为早已存在,并且有国家专门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规定已经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企图用“备案证”、“许可证”剥夺担保公司合法担保资格的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政府以经营许可证相要挟,强令担保公司为银行担保或者获得银行授信1亿元,强令担保公司在媒体上做“承诺书”,是粗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非法行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清了界线。《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公司为合法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同样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封杀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行为,则是非法、无效的。
必须说明:在我国,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由行政首长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冲突,否则就是非法、无效的。法律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应该遵守。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什么?
2011年06月21日国办发(2011)30号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四)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七)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这份文件没有一句规定担保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不准向民间融资。担保行业本来就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融资性”三个字,就是为了与官办担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区别。民保、银保,都是主业。担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银保,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无权干涉。如果政府强令担保公司只能做银保,不准做民保,不仅违法,而且违规。
五、民间投资担保的发展会导致银行关门吗?
这可能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一个原因。然而这样的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
1、民间借贷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
民间借贷仅仅是对银行借贷的补充,它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融资客户是在银行借不到钱才去找民间借贷的。谁都知道银行贷款利率低,如果在银行能借到钱,谁会去找民间借贷呢?银行应该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与担保业开展良性竞争。不能寄望于政府封杀民间投资担保(某些保险业人士也有这种心态),维持自身金融垄断地位。
2、担保业务的资金来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国人民币存款余额78.67万元。说这些钱都会去做投资担保,那只能是笑话。首先,做民间投资担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资担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闲钱”。由于投资担保的风险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去做。担保业鱼龙混杂,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综合这些因素,实际流入民间投资担保的钱是有限的。
3、担保业务的市场也是有限的
民间投资担保的融资客户,仅限于生产性的民营中小企业。而且并非每一个融资客户上门都能拿到钱,只有优质中小企业才能拿到钱。这是因为担保公司几乎都是民营企业,面对巨额代偿风险,对融资客户的筛选非常严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民营经济的健康、良性、持续发展。
4、担保业务流程离不开银行
首先,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是存在银行的。其次,投、融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是通过银行的。再次,融资客户的资金周转也是通过银行的,与银行贷款客户一样。
总之,政府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六、担保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有关系吗?
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把它们扯到一块的首先是媒体,其中似乎还有政府的影子(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报《投资,和“私募”一起奔跑》,对私募做了客观、全面的说明,要点摘录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公开”,“其实就是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伙”私募:“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每年按照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预定收益的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
收益来源:“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后通过该企业的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从而获得收益。”
风险:“并不是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会为企业的烂摊子接盘。”原因:“一是投资管理人的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二是投资项目的风险,”被投资企业可能“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甚至破产。”
哪些人的“游戏”:“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体募集的,并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参与的投资方式。”以“鼎辉”(私募基金名称)为例,“单个投资要求达到3000万元。“合伙私募”投资人数要求不超过50人。”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两个界定,一个是募集资金的对象,私募是针对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特征是只要拿钱,谁都可以。”“二是人数的限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私募来说,人数不能超过50个。而非法集资是只要有人拿钱,参与的人越多越好。”“还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无保底或收益承诺。私募基金没有保底或收益承诺,而保底或收益承诺则是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唯一法宝。”
读完此文,我的结论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戏。2、私募一旦“越界”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3、把担保公司和老百姓导向私募,有“诱良为娼”之险!
七、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后果是什么?
1、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等于切断民间资本与民营经济联系的合法渠道。民间投资担保的兴起,本来就是为弥补银行贷款的不足。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以后,大家又都挤到银行排队贷款,融资难加剧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自上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银行贷款异常紧张,甚至批准的房贷由于没有额度,都迟迟难以放款。在目前银根紧缩的背景下,担保公司从银行融资难上加难。”因为借不到钱,“跳楼”的老板会更多。
2、高利贷,非法集资更加泛滥
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渠道被堵死以后,民间资金流向哪里呢?流回银行等着被CPI吃掉?资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贷的威逼下,“跳楼”的老板会更多。在非法集资的诱惑下,上当的老百姓也会更多。事实上,在大河报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后,暗地里以“私募”名义非法集资骗钱的事也多起来。
3、数万青年重新失业
担保公司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间投资担保不让做了,民间融资当然也不需要人了,担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员。专做银保,大量担保公司难以生存,只有关门大吉。数万优秀青年怀着破碎的梦想,将重新流落街头,踏上艰难求职路。
4、民营担保公司难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与通胀背景下汹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间资本相比,银保融资不仅存在速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公司业务规模,而这,势必影响担保公司的利润额。”开公司赚不到钱,结果只有关门。
政府要担保公司专做银保,实际上是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报消息:福建安溪民间借贷崩盘,一村主任欠债3亿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银行涉及5000多万元。这5000多万元如果由一家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这家担保公司恐怕也会应声而倒。
在这种情况下,大批担保公司将退出历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赶出历史舞台),只剩下几家政府出资的所谓“政策性”担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不是发展,而是毁灭担保行业!
八、老百姓对政府的期望是什么?
答案只有一句话:支持合法投资担保,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1、什么是合法投资担保、高利贷、非法集资
合法投资担保: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对合法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担保,银行借贷担保。
高利贷:机构或个人用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发放贷款的行为。受害者多为民营企业老板。
非法集资: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虚假融资实质是用欺骗手段吸收资金。受害者多为老百姓。
2、合法投资担保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区别
与高利贷的区别: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为合法投资担保,四倍以上为高利贷。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否吸收资金。担保公司只能为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不能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则为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两者区别,是为了欺骗老百姓,获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两者区别,拳头就可能打错地方。
3、怎样支持合法投资担保
2至4日,温家宝总理赴温州调研民间借贷情况。他强调: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2,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
合法民间投资担保,就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杀做法,拆除摄像头。政府发放的1640多本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就是对担保公司担保资格的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证”、“许可证”重复资格认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实际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败,没有任何意义。
河南省政府关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它可以增强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期望政府尽快落实。对于注册资本金达到政府要求的担保公司,应尽快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利担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未达要求,限期达成;超过期限的,停止新业务,待老业务结束,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怎样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这里指打着担保公司旗号,从事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现象。
河南省工信厅做为担保业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制订政策。省工信厅应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尽快制订一部担保业监管细则上。监管细则要对担保公司设立、撤销条件,注资要求,代偿准备金率,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界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制订这部监管细则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担保机构的意见,切忌“闭门造车”
各级工商部门是实施这部监管细则的执行机关。工商部门要根据这部监管细则的规定,核发、吊销营业执照,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要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属实有奖。
对于高利贷,一经查实,立即停业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利息超出国家规定部分,融资者可以拒付。对暴力追债者,公安机关介入依法严惩。对于非法集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负责人,责令退还投资者本金,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超限额担保(注资1亿,单项担保余额超千万),一经查实,给予处罚。政府果真这样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败和不作为,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两个最严重的问题。政府在担保监管问题上将如何动作,全省人民将拭目以待!
九、作者声明
民间投资担保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体就是河南邦成担保公司)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基础上的一个创新,是河南人民的骄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担保业的整顿上,也能为全国做出典范。
由于是新生事物,不论政府、媒体、民众,对担保业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为了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我将把本文寄送有关政府首长,分送各大担保公司,并发到互联网上。欢迎各界传阅、转发、下载,欢迎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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