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家属拒绝交付一切死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
从保障主体来看:
“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是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雇主责任保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
从保险责任来看:
“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从法律后果来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
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
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
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
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险或非寿险)投保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
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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