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网络诈骗主体智能性。网络诈骗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必须熟练掌握相应的网络技能,利用这种先进的网络技术来进行诈骗行为,可以认定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属于高智商群体,也导致相关案件在案件侦查难度较大。
第二,网络诈骗主体低龄化。据权威数据显示,超过90%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30周岁以下,犯罪低龄化倾向十分严重。一方面是由于低龄者对网络技术掌握相对熟练,可以利用相关技术实施诈骗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低龄者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犯罪行为意识程度不足,对犯罪后果预计不足。
第三,网络诈骗手段隐蔽性。网络诈骗都是利用虚拟的技术实施犯罪,网络中涉及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都是虚拟的,整个犯罪过程也都隐蔽在网络世界之中,这种犯罪手段不仅提高了犯罪的成功率,更加大的网络诈骗的打击难度。
第四,网络诈骗证据时效性。网络诈骗中涉及的证据都在虚拟世界中,主要证据常见于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信息极其容易删除,如不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极容易销毁证据。
第五,网络诈骗受众广泛性。网络诈骗并不针对某个个体,而是针对全体网民,网络诈骗嫌疑人利用群体性聊天软件选择犯罪目标,并实施诈骗行为,相比传统诈骗行为受众更加广泛,社会危害程度更高。
第六,网络诈骗成本低廉性。网络诈骗常用的工具无非是计算机、网络、手机等设备,即便在网络中购买网站或服务器都成本相对较低,极大的降低了犯罪门槛,也让网络诈骗犯罪更加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