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发 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 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 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 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丢失发 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 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 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 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 票,说明取得发 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 票字轨、发票编码、发 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 票方提供所丢失发 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 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 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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