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如题所述

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相关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上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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