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如果孩子的年龄在两周岁以下,通常是判给女方。因为这个时候孩子还非常年幼,有的甚至在哺乳期。判给女方也在情理之中。

2,不过有下列情况的例外,比如女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那么就对孩子的健康非常不利,这种情况不能判给女方。或者说女方有其他方面的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抑郁症等等,这种情况也不能判给女方。如果夫妻哪一方有暴力倾向的孩子也不能判给他。

3,第二就是按照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不得选择。这也是通常判离婚案的一个原则,如果离婚中有一方是因为出轨,那么她在离婚以后,在财产或者孩子分配方面的是没有选择权的。

4,如果孩子在三周岁以上。知道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通常是判给能够给孩子更好经济条件的一方。

5,另外还要结合教育环境。夫妻双方谁的学历高一些,教育环境好一些。能够陪伴孩子的时间多一些。那么判给谁的优先性就大一些。

6.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那么法官就会单独的征询孩子的意见,让孩子自行选择。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不论孩子跟随哪一方,没有跟随的那一方,都要按月付给赡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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