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区别

如题所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比如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随子女居住,帮助带孩子的老年人。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例如一些公司企业派驻到其他地区分公司的员工。
申请条件
1、申请人群:
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④异地转诊人员:因哈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经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
2、备案期限:
(1)①②③类人员异地备案信息一经审核通过后长期有效,6 个月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参保人需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或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等,须及时办理所需待遇的信息备案(此门诊信息备案城市须与异地信息备案城市一致)。
(2)④类人员转诊时限为 6 个月。
申办流程
信息备案:申请人群中①②③类人员需登录 " 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 官网办理;④类人员需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待遇管理
1、申请人群中①②③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将定期转入本人已激活银行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中。
2、上述人员可持已完成鉴权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国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官方查询网址 - 国家医保局),并直接结算,不再需要返回我市进行报销。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加强组织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份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计划,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沟通,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来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条件的省要统筹考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完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异地就医工作经费的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流向。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注意全面准确地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进展。
本意见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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