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的,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六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1个借款人只能有1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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