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计划标题可以省略单位名称该说法是错误的。
计划标题不可以省略的要素是文种。公文标题都不可缺少文种。
完整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如:《XX市人民(发文机关)关于切实做好以秋补夏工作(事由)的通知(文种)》。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省略标题中的一个或两个要素。比如:皖发19922号《关于认真做好撤区并乡工作的通知》(省略了发文机关这一要素),《公告》(省略了事由)。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它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等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在撰写公文标题时,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果文件首页有发文机关标识,其标题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是标题的主题部分,应准确、简炼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是公文的种类名称,用以概括揭示公文的性质与制发的目的。
公文的标题通常有四种形式:
一是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个要素全部具备的公文标题。
二是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构成的公文标题。
三是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文种两个要素构成的公文标题。
四是只标明文种的公文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