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怎么申报

如题所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备案程序
  1、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公告》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方可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2、符合《公告》免税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的备案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起。
  3、为统一免税备案资料,原已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自2014年9月1日起重新办理备案。
  三、管理要求
  (一)免税期限
  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免税规定的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前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结算
  《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规定的“金融机构结算”应通过对公帐户结算。包括:①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②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业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和现金支付不得享受免税。
  (三)应税免税划分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同一笔提(运)单下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政策。
  2、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且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3、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否则,应就全部服务收入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1)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应分别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
  (3)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无法单独划分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四)发票开具
  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放弃免税,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后续管理
  1、享受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免税的纳税人,每月应将发生的免税业务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的要求逐笔填写并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一致。
  2、纳税人应按月留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涉及相关的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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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2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简介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备案流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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