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今年7月份毕业的大学生。今年7月22日与中交某局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见习期半年。请问,见习期和实习期有没有区别,见习期解约,还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吗?(合同规定,如果乙方提出解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见《新员工培训手册》第X章X条。在该手册中有公司人事局制订的赔偿细则规定过,如解约,需支付剩余合同期*2000元/年的违约金。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说明违约金的数额。另外,我们在北京培训的时候,公司为培训我们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而且也每人派发过1000元的安置费。)
中交某局是一家施工性质的单位,所以在合同中也注明过,工资为一次性月结,国家法定节日如不遇停工,原则上不休假,也无加班工资。而且,我现在所处京沪高铁六标段某项目部,从我7月29日来这里到现在,只在中秋节放过半天假,国庆节放了1天假,周末双休根本就没有。却只发了500过节费,而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在压榨我们劳动者,我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约行为。如果算,我们是要按合同的规定来支付违约金吗?
一名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正在急切盼望您的解答。谢谢!
如何取证呢?如果把每天的考勤表用数码相机投拍一份,算不算有力的证据呢?
参考资料: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大家都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