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假假期
1. 探望配偶。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归侨、侨眷职工,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假期为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 探望父母。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 假期为4个月;3年1次的,假期为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本项上款规定办理。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符合4年1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即可探亲,但假期不能分期使用。
(3)探望亲兄弟姐妹。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可以出国、出境探望其在国外、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国、出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每个局的规定会有出入! 这个一般都有文件 一般劳卫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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