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纠纷合同

我与我妻子分别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个人商家入驻销售水果,平时我妻子负责两家店铺的日常经营,我负责跟供货商联系负责订货。2018年6月份通过一亩田手机app看到了一个实名制认证水果的广西供货商,双方联系几句后,我与被告加了微信好友。双方约定供应榴莲。当我妻子管理的两家网店接到有买家购买榴莲的订单后,我就在微信直接付款下单给被告,被告收到款后直接将榴莲包装快递至我指定的地址(全国各地都有)。自2018年6.月至2018.8.月,我与被告微信交易达50笔,用交易额达7000多元。早期被告供应金枕头榴莲,质量还算可以,中后期开始供应越南猫山王榴莲,但其越南猫山王榴莲质量很差,特别是最后一批的越南猫山王榴莲坏果烂果病虫果几乎达到90%,被告前期只退款了几个榴莲。并且一直以其去越南找越南人赔偿,越南人不赔偿给他为由,后期坏了这么多榴莲被告据不赔偿。尚未赔付的金额约2500元。本想着自己吃个哑巴亏,要不来赔偿就算了。可2018年9月份,我老婆的网店之前的一个职业打假买家将我老婆投诉到我老婆户口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由为国家不允许进口越南猫山王,怀疑我们的越南猫山王为非法渠道进来的,病虫害那么多,不是合格产品。到此,我与我老婆才恍然大悟,查阅得知国家确实不允许进口越南猫山王,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如此差,其拿不出正规进货渠道及海关通关证明。将此事紧急联系被告,被告拒不回复,然后被告将我微信删除,不接电话。后来,职业打假人将我老婆起诉至他当地的法院,要求赔付共计2.5万元(其购买榴莲总价的10倍),目前我老婆正在跟职业打假人何解。 我想问,我可以起诉广西供货商到我常住地的法院吗? 我有与被告的详细聊天证明,微信交易记录,被告的身份证名字 个体工商信息,已经其给我发货时,给我拍的发货快递单。坏榴莲的照片,已经其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货为越南货,其也承认榴莲是坏果。 我是否是消费者?能否要求被告全部货款的十倍赔偿7万元,还是只能赔偿我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得损失?2.5 万元?

第1个回答  2019-03-17
微信截图,本来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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