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看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扩展资料
国家对垄断行为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行为
不一定,要看情况而定。
1、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没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这种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而垄断市场就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唯一的一个厂商的市场组织。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危害
一,垄断破坏了人类进步与生存的竞争机制。
二,垄断并杀死对手更是比动物还愚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