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环保标志已经不需要领取,自2016年7月21日起各地环保部门已经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从行文之日起,各地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立省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机制,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三检合一”检测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综合性能检验同步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节约车主检测时间和经济支出;对已经建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检测机构,申请建设尾气检测线的,开通绿色通道,质监部门优先进行审批;对已经建有尾气检测线的检测机构,申请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开通绿色通道,质监部门优先进行审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