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如题所述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章中,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若法律和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在第三十八条中有所阐述。

在第三十九条中,强调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他们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已享受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妇,若再生育,将取消其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费用,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证书。

针对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违反条例生育的处罚,包括行政或纪律处分、自费承担分娩相关费用、产假工资福利待遇暂停,以及三年内影响个人晋升和调级。对于农村居民,违反规定生育将影响其农村福利,可能被解聘职务。

对于外省市户口的育龄夫妇违规生育,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他们的户口申请将被拒绝,同时子女的户口也无法进京。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将面临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及责任追究。

最后,在第四十三条中,提到对于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的机关、团体和企业,公众可以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督促改正,并支持举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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