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非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

如题所述

非常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这类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盗窃或损耗,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当发生非常损失时,应进行以下分录:
1.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以及贷记“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账户。
2. 当处理这些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的是企业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正确认定非正常损失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企业是否需要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规定,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相反,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发生损失当期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这会减少当期的进项税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的关键是准确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非正常损失存货可以分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和模具成品。企业可能面临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组合。因此,明确这三种典型情况的会计处理,对于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关重要。
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差异。财务人员在操作时需注意这些差异,并在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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