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高危险物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一、民法典中所称高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这些物品具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特性。
二、医用高危险物品指的是能够穿过皮肤或黏膜进入无菌组织或器官内部的器材,或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器材和用品。例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输血器材、输液器、输注的药物和液体、血液及血制品、透析器、腹腔镜、脏器移植物、活检钳等。
三、医用中度危险物品仅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相接触,不进入无菌组织,例如:呼吸机管道、胃肠道内镜、气管镜、麻醉机管道、喉镜、压舌板、避孕环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则不承担责任。若被侵权人有过失,可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则不承担责任。若被侵权人有过失,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所有人、管理人未能证明已尽到防止非法占有的高度注意义务,将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若管理人能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则可以减轻或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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