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打印件,未手写签名,是否合法合规

如题所述

劳动者通过邮寄打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至公司,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通知形式需为手写还是打印,但个人签名是不可或缺的,有些情况下甚至要求按手印。若打印件未经签名,则难以证明系劳动者本人行为。
一、个人离职情形分类:
1.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立即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并有权要求支付剩余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
2. 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且用人单位无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离职,则可能违反规定,需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招聘费用。
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劳动者可通过快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至用人单位,以便留存证据。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特定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保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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