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毁了,房贷还要还吗?

如题所述

一、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毁了,房贷还要还吗?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南都发生洪水,甚至洪水超过了警戒线,在洪水冲击之下,有不少地方的房子都被冲毁。



那假如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到底要不要还呢?

在回答要来了解一下房子跟房贷的关系,很多人都把房子跟房贷混为一谈,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房子跟房贷并不是一体,房子只不过是房贷的一种抵押担保而已。

房子是大家跟开发商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办理关系,大家去银行办理房贷,相当于向银行借了一笔钱,然后再用这笔钱去购买开发商的房产。

因此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房产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产抵押合同,其中房产买卖合同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而房产抵押合同是跟银行签订的。



由此可见,银行的房贷跟房子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意味着不管房产发生什么样的情况都不会影响银行房贷的存在。

即便大家的房子因为一些特殊洪涝灾害等发生坍塌了,也不会影响银行房贷的的房贷仍然要继续还。

毕竟房产是属于大家自己的,并不是属于银行,债权才是属于银行的。只不过在发生自然灾害导般都会给一个过渡期,比如半年或者一年允许大家延期还款,在延期还款之内不罚息也不计入征信记录。

但在银行延期到期之后,会影响自己的征信报告,而且还会产生罚息。

只不过如果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已经购买了房贷险,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剩余的额度才由个人自己偿还。

当然如起的,那就另当别论。

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或者其他较大的自然灾害,导致很多房子坍塌,那当地政府会出来统一对银行房贷进行处理,并采取特殊的处理措施。

比如当年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根据意见的要求,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延期还款期到来之前,银行不能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到了2008年5月23做好四川汶川地震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偿还或者以保险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进行核销,这将震造成的债务损失。

由此可见,因为自然灾害倒塌的房子具体房贷会怎么处理,要看这个事情影响的范围,如果影响比较大,果影响比较小,那最多是政府给一定的补贴,然后债务人继续偿还

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走了,房贷需要还吗?这个当然需要还,还可能要求你提前支付完后面没有支付款项,为什么?

一、房贷合同也属于担保合同,你是拿房子去担保取得贷款支付给卖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的,而不还贷款给你。当担保物损失或者价值不足偿还到期债务时候,银行是可以要求借贷人支付完剩余款项或者要求新的担保物担保。

二、洪水、地震这种天灾,不可预计的,一般没有保险公司会承保。所以房子被震垮了或者洪水冲走,淹没垮了,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了。这个在哪个国家都一样,所以在日本经历几次地震个海啸后,他们都是低层多了,因为低层修复和重建成本低,并且快。

三、银行钱也来源于向央行借,向同行拆借和吸收公众存款。他们不可能因为你损失不向你收钱,因为那样他们无法偿还储户和其他到期债务,他们要破产了。金融市场就是这么残酷,看看p2p、看看原油宝、看看某些债券、基金,导致很多人血本无亏甚至破产、倾家荡产呢。

房子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被损毁,并不能免除贷款人的还款责任,相反可能还会加重贷款人的负担。

以按揭方式购房,买受人、开发商、银行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以房屋交付和房款结清作为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志。而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开发商只是作为初期有限担保方共同签署。

房屋一经交付,其损毁与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房屋一经交付,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所说的交付包括实际交付以及视同交付。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开发商依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实际移交给买受人,办理入伙手续之日即为交付之日。

二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则视同房屋交付,书面通知上的截止收房日期视为交付日期。

三是,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的,实际占有之日视为交付之日。

由此可知,房屋一旦交付,房屋的损毁与灭失就与开发商没有关系了。

房屋的损毁与灭失不会导致借贷关系的终止

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银行根据合同替买受人向开发商垫付全部购房尾款,即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

开发商作为贷款合同的初期担保方,承担的是在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的担保买受人按时还款的责任。一旦完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担保形式即由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变更为房屋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至此,开发商在贷款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即履行完毕。剩下的,就是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单纯的借贷关系,贷款人应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直至全部还清。

还款责任不会因抵押物的损毁或者灭失而消除,相反,银行可能还会要求贷款人补充相应等值的其它抵押物品,以维持原来的风险水平。如果买受人不能及时补充等值的抵押物,或者不按时还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南方部分省份出现了强降雨,很多城市都发生了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的洪水规模超过1998年。而在洪水的冲击之下,有不少城市的房子被冲毁了。于是,就有当地网友询问,假如我办理的按揭贷款的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到底要不要还呢?


对此,我们认为,不要把房子跟房贷混在一起,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会签两个合同,一个是房产买卖合同,这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另一个是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就是拿房产作为抵押,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由此可见,银行的房贷与房子没有什么关联,这意味着不管房产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影响到购房者偿还银行房贷。如果真的发生不可抗力的天灾,银行会给购房者一个过渡期,允许延期还款,在延期还款之内不罚息也不计入征信记录。但延期日过后,如果仍然没有正常还款,就影响自己征信报告,而且还会产生罚息。


实际上,购房者拿着房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即使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还是要由购房者偿还,因为买给你房子的是开发商,贷款给你的是银行,银行是因为有了房产作为抵押,才肯贷款给你。所以,当担保物损失或者价值不足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银行不仅不可能免掉购房者的房贷,银行还可以要求借贷人支付完剩余款项或者要求新的担保物作担保。

此外,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购买过房贷险,那么保险公司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剩余的额度才由个人自己偿还。不过,购房人一般不会购买房贷险,且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这类险种,所以房子被震垮或被洪水冲,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了。这种情况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差不多,日本曾经历过几次地震和海啸,他们只能选择低层简易的房子,因为低层房子修复起来快,重建成本低。


更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借给购房者的房贷也是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同业间拆借而来,是融资就是要有成本的,他们不可能因为你房子受损了不向你收取房贷,因为那样他们将无法偿还储户和其他到期的债务,最终选择破产。金融市场就是这么残酷,金融机构只会把利益留给自己,而把风险留给因灾害导致房产受损的购房者。

当然,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比如大地震或者其他较大的自然灾害,导致很多房子受损毁,当地民众集体无力还贷,那当地政府会出现统一对银行的房贷进行处理,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比如当年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期还款期到来之前,银行不能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其实,因为自然灾害而受损的房子,购房者的房贷还是要如期归还的,银行不可能承担房贷的损失。如果遇到特别重大的灾难,房子遭遇坍塌,贷款者无力还贷,银行最多也只是允许延期归还房贷。除非政府部门宣布统一核销,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银行不可能免除购房者房贷的原因是,银行的钱也是向存款人和同业拆借过来的,如果给购房者免除房贷债务,那银行就会破产,所以房子遇难灾害受损的风险只能是购房者承担。

洪灾或者地震,房产灭失了,房贷还要不要继续还?答案是必须继续还。房产因为各种天灾的不可抗力而灭失,本身并非是银行的“过失”责任,属于贷款人自身的“风险”与银行无关,因此,贷款人需要继续偿还贷款余额直到贷款合同履行完毕。

作为一个“合同”而言,本身,是一个契约关系,即双方合作承担“合同责任”并因为承担“合同责任”而获得“合同目标利益”——即贷款人总有房产作为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款项。除非《贷款合同》中载明了“因为房产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灭失后,贷款人终止还款义务”的特别条款,否则,偿还责任不会终止——而事实上,没有一个银行会接受这种添加的特殊条款。

比如,汶川地震,因为贷款人房产完全毁坏甚至贷款人死亡,但是,作为“合同”的法律关系不会改变,即只要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不论是否有可继承的资产,其遗产继承人都要继续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

当然,很多天灾的客观事实是,贷款人的抵押物房产灭失,甚至贷款人全家亡故,导致银行事实上没有可以继续执行贷款合同的条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追溯。这就导致了银行出现集体“挂账”和定期向银监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和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在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甚至没有可追溯的遗产继承人,最终也只能“核销”因为房产因天灾灭失导致的贷款成为呆坏账,最终“核销”。

作为合同关系,不会因为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改变其法律效力。但是,从汶川地震的结果来看,是国家要求保险进行理赔和垫付相关损失,并且国家给予“核销”相关贷款损失。

和正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同,正常的商业合同,一般都会由甲方,制定“不可抗力条款”(乙方一般较为被动或者不熟悉掌握合同法),比如,日本企业因为地震导致厂房坍塌,而无法继续履行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供货责任,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则日本企业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开始生效”,终止或者局部终止供货责任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日本也有因为全部产能损失,无法继续或者中短期无法继续履行供货责任宣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而作为销售合同的购买方,一般也接受“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再追溯对方的违约责任——既是人道主义也是正常商业准则使然:比如地震,或者国际新冠疫情,就会出现很多企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触发或者生效——经过协商,终止合同履约或者在具备履约条件时继续履约。

而从购房者角度来看,你一旦完成“房屋产权购买”并且因此订立贷款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就由开发商转为购房者持有,而作为财产的持有方,本身就要承担持有财产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房产灭失或者损毁——除非是你和开发商在房屋损毁的修理或者售后条款有明确约定诸如开发商的具体维修重建等条款约定。

总结起来,洪灾或者地震,导致的房产损毁或者灭失,属于购房者自身的风险,不属于银行的“合同过失责任”,因此,银行贷款合同不会因为“洪灾地震”因为房产损毁或者灭失而终止贷款合同关系——除非国家整体补助或者承担损失。

别说房子被震垮了,就算你的房子被外星人劫走了,房贷也还是要还的。

房贷,单看这个名词,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这个贷款是跟房子相生相伴的。其实,房贷全称叫作房屋抵押贷款。房子是作为贷款抵押物,相当于对你贷款的担保,其实质依然是一份借款合同。而房贷的利率之所以比一般信用贷款更低,也是因为有了这个房子作为担保。当你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可以执行房屋拍卖,收回贷款,从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但是,房子也仅仅就是一个抵押物而已,有没有这个抵押物,你跟银行间的借贷关系都是存在的。甚至当你的房子被震垮,或者被洪水冲毁后,因为抵押物没有了,原本可以降低银行风险的担保品没有了,银行如果知道了这个情况,为了降低风险,还有可能让你提供其它的担保品,甚至要求你提前结清贷款。

所以,可别太天真了!

????一般来说,需要还。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用信用卡买了一部iphone11,刚用了一个月被偷了,但是你可以跟银行说,因为手机丢了所以剩下的借款不用还了吗?显然是不行的,房贷也一样,借银行的钱买了房子,房子因为自然灾害损毁了,房贷还得接着还。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会得到补偿吗?下文具体说一说。




????1、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房贷还用还吗?

????《合同法》规定:贷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因为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房屋没了,只是抵押物损毁,但是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券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借款人有义务按月还清剩下未还的贷款。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如果借贷人不幸丧生,则需要由其继承人偿还,如果没有继承人,则不需要还。



????2、房屋损毁,会得到补偿吗?

????通常情况下,房屋损毁,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是从政府救助的角度来说,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特别是类似汶川地震等这样比较大的自然灾害,使得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要求借款人不得收取或拖欠利息或做坏账记录,并将借款人视为坏账,及时偿还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债务,或以保险赔偿或担保抵减灾后无法偿还的债务。



????总之,人在房子没了,房贷还是要继续还;人没了房子还在,房子就变成了遗产,由继承人接着还;人和房子都没了,也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还了。


我家在江城芜湖,目前确实受到洪水影响,连续的暴雨让我们非常的担忧。回来的路上,看到几辆抢险救灾的军车,我还记得一位小同志坐在卡车上的眼神,坚定却又稚嫩,可能是我的弟弟们的年纪。我瞬间觉得,洪水无情,但是人有情;洪水确实能够摧毁我们的房屋,淹没我们的土地,却不能让我们的意志摧毁。

现在我们回到题目,如果意外灾害将我们的房子摧毁,我们的房贷还要偿还吗?这个问题很好。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内容进行回答。

我们想看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注意几个点:

1.这里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包括了自然灾害,战争等等

2.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一般房子主人确实违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法律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你以为的不需要缴纳的贷款实际上你从房屋购买之日起,就已经是你的房子了。因此,你还是需要去缴纳贷款,大致说说几种情况——

1.如果我们的房子有贷款,但是地震了,房子塌了,洪水来了,你的贷款要继续还

2.如果我们的房子有贷款,但是如果火灾了,房子烧了,银行还是要你去还贷款

3.房子塌了,违约人看上帝了,贷款不用还,算银行的坏账,因为违约者和银行是债务关系,除非对方有继承者。

上结论,捞干货。

大概率要还,运气好了g家有政策那可能不还了。

相关方:购房者,银行,保险公司。

注意,这里买完房,就和开发商没关系了。

第一步,房子登记到手,这时候房子是你的,你和银行有了关系。

你掏了才三成四成首付,为啥房子归你了?

因为你的房子做了抵押,或者说担保,然后银行给了你钱,开发商拿走了,房子给你。

但是由于你还要住,所以这就是住房按揭的特点,居住权归你,你是看管人,但是你欠了债,不还债银行能收回去。

第二步,你欠了债,这时房子出了问题,毁损灭失。债呢?债还在。

那么你的抵押物没了,谁在看管?你在看管。

你说银行会放过你吗?

保险公司一般没有针对不可抗力的赔偿。现在好像有些有了,但是也不会是全部。或者说不会很高,不然一个大范围地震,它自己就over了。

我知道你不服,我都够惨了,地震灾害我也挡不住啊。但是规矩不是我定的。这是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要不然你想想,银行可能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利率提的更高,买房会更难,甚至直接不放贷款。金融活动停止,房地产可能都做不下去,大家都没房子。

所以两害取其轻。

第三,如果大面积的出现自然灾害,造成地区不稳定。国家可能会出手,比如债务重组,比如延期还贷,比如核销银行坏账,比如利用财政转移支付。

相当于用全民税收帮受灾者换了这笔钱。

但是这个肯定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事件。

肯定需要还的,你的房子好坏和还不还贷款没有冲突,银行只认借款人,房贷只是你借款的理由,只要借款人还在就需要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楼主不想还只能上征信被,也就是说,无论房子在不在,只要贷款人在,就必须要还钱。

一般来说,遇到灾难都会有保险或者国家的安置房的,但这种灾难性的发生银行是不会成为最终的承担方,发生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不用还钱,就是全国同一时间都发生这种事情,那么我估计是没有人会还钱了。

但这根本不可能,所以说无论发生哪种情况,只要贷款人在,就必须要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不还款,肯定会上征信的。

像汶川地震,损失惨重,都会有国家补贴和安置房的,一般银行也会根据管理层的指示进行减免利息的操作,但本金还是要还的,可以延缓还款的期限。

特大的灾难受损的还会有银行,虽然银行的大数据会记录还款人的金额和时间,但也会有损失,这个时候银行是不会让你先还钱的,而是会先清点自己的损失,等到重建结束后才会有还钱的通知。

并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在灾难结束后重建还没有完成的时候就让你还钱,这个时候谁能还的起钱。

总结

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多次的灾难,地震洪水,几乎每几年都会有一次,而这种情况发生都会根据程度的不同来进行重建,和发放补贴的,安置房是最基本的条件,而银行的贷款都存在网上,也不会因为灾难而抹去,但还款肯定要等到经济平稳以后,这种情况一般都只归还本金。

二、地震把房子震没了,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在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们这一代人对地震可谓是有了刻骨的认知了。地震来的悄无声息无法避免,来的快走的也快。来的时候什么也不带来,只带来灾难,走的时候什么也不留下,只留下一片废墟。地震给人留下最深的印象莫过于一片片倒下的房屋,那么地震后房子没了的话,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的房子,没有交付时就要由开放商担负损失,如果已经完成交付了的话就要由购房者担负损失。那如果是贷款买的房子呢?这里就不得不说说购房者,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了。在购房时选用贷款买房,其实是将这个房子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然后银行分期将钱打给开发商或者一次性将钱打给开发商,而买房者则每个月还贷。

这个时候的房屋的所有者其实已经在实际上是属于买房者了,所以按照合同法如果遇上不可抗因素房子倒塌了,买房者担负房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继续还贷款哦。而如果房子没了,人也失踪了,银行也没有办法,只能终止债务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当房屋在作为抵押物时损毁了,有抵押物债务关系就变成了无抵押物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你不还银行也那你没有办法,只能拉黑你的信用。

我国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总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所在地的机构应当协调各级对受灾地的救助,并且有救助和补贴的义务,没有赔偿的义务哦。但是国家却有巨大的协调性,从每次地震中社会各界对灾区的援助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国家是会为那些蒙受了巨大损失的灾民们谋划出路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每次发生了重大灾难我们的重建工作总是非常迅速的进行,不得不说,我们的国家真的很棒呢。

三、房屋按揭,如果遇到地震,还要继续给银行还款吗

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损害,剩余价值低于欠款,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谓之曰:遭受不可抗力侵害。但商业银行的答案可能不同,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才是抵押权人的通说。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显然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根据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由于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四、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房贷还用还吗

法律分析:即使每个人的房子因为地震、水灾等特殊情况倒塌,也不会影响银行按揭贷款的存在。即使房子不见了,银行的房贷也要继续偿还。毕竟,房地产属于所有人,而不是银行,债权属于银行。但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后,银行一般会给出一个过渡期,比如半年或一年,允许大家延期还款,延期还款内没有罚息,也不计入征信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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