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

如题所述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有收支原则、收付原则、债务原则、负债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

(1)收支原则:

即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收入与支出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以确保企业资产同负债的平衡。

(2)收付原则:

即企业的权利要同时发生和收回,负债也要同时发生和还清。

(3)债务原则:

即企业的负债及支出要在其到期时及时偿付,以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收回。

(4)负债原则:

即企业收取的负债要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清。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结果:

收入方面: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使其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

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 3年、2年和1年)的贷款才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

支出方面:

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

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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