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如题所述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流程。对于需要国家批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准或核准前,需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如果选址意见书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发,并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如用地位置、面积、性质、容积率等,引导性内容如建筑形式和风格。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可申请延续,但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一年。逾期未续或未获批准,选址意见书将失效。

在原有土地上建设时,建设单位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有效期,最长延续一年。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条件应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变更需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如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建设条件变化,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重要参数。

城市新区和建成区的开发需纳入统一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确定规模和时序。改建工作需谨慎处理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景观区域,确保符合保护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遵循统一规划,与地面设施结合,涉及军事、文物保护等项目需符合相关法规。

该章节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并规定了城乡小型设施和工业用地的改建扩建条件。总的来说,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强调了规划的严谨性和合理性,旨在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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