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
日常使用的文本中,有时是打印一个文本,复印多份,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各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这些所有的文本均应视为原件。
复印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盖章或签字后,再行复印的文本。
对于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不生证明效力。
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文本,原件是法律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通常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之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原件持有者出于种种考虑,既不出示原件,又否认复印件的合法有效,最终导致也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劳动合同消失(应为毁损、遗失、无法提供),而无法核实传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该复印件、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但如果该复印件得到追认,也就是说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双方都签了字,该复印件就取得了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