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差别

如题所述

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主要差别包括:
1、事故严重性和案情复杂性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或一般事故,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一般程序适用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或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2、调查警员的要求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警员进行调查;而一般程序调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3、处理时间不同。简易程序一般能在当天处理完毕;而一般程序的处理时间相对较长。
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当场调解。
综上所述,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适用范围、调查记录要求、处罚决定作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两种程序针对不同事故情况的适用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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