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吗?

刑法第174条规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保险经济机构能否构成该罪?该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那些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8月5日 银发〔1994〕198号印发)第三条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应该可以认为保险经济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吧?

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要根据这个“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而定。如果该机构没有经营保险业务,只是组织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中获得“中介费”,就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1-22
因为保险经纪机构不能自己做保险业务,原则上应该不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