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是否绝对无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物权方面的规定是在《民法典》当中的,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话,是包括一般担保还有连带担保的,最主要指的就是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不同的,提供担保必须要慎重。,(一)目的特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对象特殊:,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内容特殊:,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四)性质特殊:,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一)“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证担保。,(二)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三)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四)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五)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六)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采取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进行。,(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 质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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