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刘某为夫妻。张某曾为小孩投保,受益人为张某(投保人=受益人)。小孩已故,感情破裂,申请离婚。刘某提出对小孩保险理赔属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置权。要求法院评分保险索赔。问:投保人(也是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备注: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怎么运用?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你所说的保险赔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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