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四章 会 员

如题所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会员的资格和权利义务。


首先,成为会员的法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且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2)注册资本金及证券业务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组织机构和业务团队需符合主管机关设定的标准;(4)承认交易所章程,并交纳至少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作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平等参与会员大会;(2)有选举和被选举本所理事和监事的权利;(3)对交易所事务享有提议和表决权;(4)参与场内交易并享受交易所服务;(5)监督交易所事务和会员活动;(6)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会员的义务则包括:(1)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执行决议和规章制度;(2)维护交易所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和繁荣;(3)按规定缴纳费用并提供相关信息;(4)接受交易所对上市证券交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交易所会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可能的处分包括罚款、书面通报、暂停场内交易直至开除会籍,这些处分需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为了完善深圳证券交易制度,加强深圳证券市场管理而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制定交易所章程,该章程由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交易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领导。交易场所及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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