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9-18
最基本的工伤形式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既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非直接因工作原因,因此,对此类工伤我国将它严格地限制在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至于将工伤认定范围过度延伸。其实,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列入工伤范围,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只有少数国家才能做到。
既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再费周折也是白费功夫。若单位未替你参加医保,可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另外,可申请工会补足。
问题补充以看,工伤仍不能成立。
尽管存在超时上班,引起你精神不振的情况,但若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来认定工伤仍不能成立。因为,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可以等同于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是符合条件的;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点仍不符合。
再说异地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若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倒是可以适当放宽,其路途中受伤不一定非要是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过,这里的“因公外出期间”的异地上班应是指单位在甲地、临时派你到异地乙地去办事;而你的情况是家在异地乙地,经常性地来单位甲地来上班,尽管很辛苦(建议你伤好后在家附近或有宿舍的单位找工作),但这一项还是不符合。
总之,认定工伤很难,不过,超时上班可以到劳动局去举报,并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9-16
1是先到工伤的认定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如果认定不上的话就什么也不说了
2、要是认定上了就在要求认定工伤的等级。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3个回答 2010-09-16
实话实说,的确不能算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道理你都懂,只是想不通。看来能使你平衡,要么将上下班途中的所有伤害都归入工伤;要么都不算,机动车也一样。
第4个回答 2010-09-17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第5个回答 2010-09-25
可以明确地说,不是工伤。
我就是负责工伤认定的,这个在法律法规伤规定的非常明确。在路上受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算工伤已经是把工伤外延扩大了,但是这个外延不能无限制扩大。不能把所有为了工作而进行的所有间接性事务都认为是工作原因。比如外出吃饭不也是为了更好的上班吗?生病去医院,不也是为了治疗好了继续上班?
作为职工当然支持把所有的情形都列入工伤范围,但是冷静的看,这是不现实的。如果真是那样,现在筹集到的工伤保险保险费,就是再提高100倍,也未必够用。这些保险费从哪里来?全部由国家出是最好,但是可能吗?只能是从企业和职工这里交。那么,无论是什么情形可以赔偿的话,伤者倒是愿意了,可是大多数没有受伤的职工背负那么沉重的保险费就公平吗?
工伤本意就是防范“职业”伤害的,如果把它做成了意外伤害险,不也是违背初衷吗?工作岗位上的伤害由工伤基金和单位负责,其他第三方伤害,由致害方负责才是公平的。但是当第三方赔不起的时候,工伤基金作补充还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