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急 急 !!!重庆市各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一至十级)

重庆市各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一至十级)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工伤索赔流程: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重庆市各级伤残赔偿金额标准参考如下(一至十级):

一、2014年重庆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4351元、最低为68870元;
2、按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29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2014年重庆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8844元、最低为63769元;
2、按月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16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4年重庆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3336元、最低为58667元;
2、按月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040.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4年重庆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67829元、最低为53566元;
2、按月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91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4年重庆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9568元、最低为4591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78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2个月,即:5101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60个月,即255075元。
以上1和3两大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352004元、最高赔偿额为535658元。

六、2014年重庆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4060元、最低为4081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530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0个月,即42513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48个月,即204060元。
以上1和3两大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287385元、最高赔偿额为450633元。

七、2014年重庆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5799元、最低为3316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8个月,即34010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5个月,即63769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30939元、最高赔偿额为263578元。

八、2014年重庆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0291元、最低为280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6个月,即25508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12个月,即51015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04581元、最高赔偿额为216814元。

九、2014年重庆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784元、最低为2295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7005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9个月,即38261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78223元、最高赔偿额为170050元。

十、2014年重庆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9276元、最低为178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2个月,即8503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6个月,即2550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51866元、最高赔偿额为123287元。

【提示】
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4、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

若有变动或相关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为准执行
第2个回答  2013-09-14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14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赔偿,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十四、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十五、从200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一律按《重庆市分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费率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项目为准。
  十六、《条例》实施前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做好参保单位变更登记手续,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基金。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历年节余的基金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七、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
  十八、我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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