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监管三支柱”?

如题所述

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当前我国推进保险公司改革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本质是通过董事会建设、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制度性安排,界定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和查处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

3、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即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和风险状况的核心指标。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相对而言,在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完善、行业自律仍不成熟的条件下,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只有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最终都可以归纳为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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