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如题所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是吉林省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其职能涵盖了土地、矿产、测绘等多个方面,旨在促进吉林省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与功能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着多重职责。首先,它负责制定和执行全省的国土资源规划和政策,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其次,该厅还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还承担着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监管任务,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利用。同时,该厅还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防止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同时,该厅还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此外,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一方面,资源需求不断增长,国土资源管理压力加大;另一方面,新技术、新模式的出现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因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以应对挑战、抓住机遇。
综上所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吉林省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的挑战和机遇,该厅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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