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致力于保障本省大气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其第一章明确了立法依据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强调,条例的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了本省的实际状况。


第二条指出,各级政府承担起大气环境保护的重任,将环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和城市建设,确保环保资金投入,致力于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使其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


第三条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鼓励清洁生产,优化能源结构,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阐述了各级环保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如公安、交通等在各自的领域内进行专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污染行为或监督相关管理工作,政府将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并给予表彰。




扩展资料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含附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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