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价阶梯式收费

如题所述

福建省福州市居民日常用电量按照居民家庭月平均用电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每月用电量为0千瓦时
230千瓦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第二档每月用电量231
420千瓦时,电价每千瓦时0.5483元。第三档月用电量42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7983元。(例如,每月用电量为300千瓦时,按照第二档价格计算电费,当月电费为164.49元)总用户每千瓦时0.5330元。(例如,一个月用电量为600千瓦时,则该月的总电费为319.8元)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请你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1、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8年实际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具体由省物价委员会商省电力局研究落实。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用户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电价优惠。具体价格由你省电力局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你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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