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考试的等级划分从低到高依次为三级乙等、三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和一级甲等,总共六个等级。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1、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也就是说需要任教语文老师的普通话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2、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
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4、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5、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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