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
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中第十五条、十六条与十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相关要点如下:
1.单个
境外投资者通过
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3.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时,沪深交易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在持股比例超过了30%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将按照一定规则减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拓展资料】
港交所方面规则:外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8%将暂停买盘,涉及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主要有:交易所规则第十四章中第30条与31条、第十四A中08条、第十四B中08条,可以将涉及的具体内容总结为:
1.在涉及到A股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港交所有权采取限制或拒绝陆股通买盘、服务运作时间等相关行动;
2.当某只A股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达到了28%或以上时,
上交所或深交所将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将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尽快暂停相关买盘,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资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
3.如果发生了主动买盘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则港交所方面将根据一系列规定要求投资者减持;如果发生了因为A股回购等情况导致的外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到30%以上,则无需卖出,但港交所方面将暂停接受买盘,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