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如题所述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是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则该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有多个被告的,这多喝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的,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个案件多个被告的,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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