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哪些方面存在疑点的

如题所述

1真实性。2完整性。3必要性。客户有效证件是客户身份信息的载体,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物质性手段,但其所承载的信息才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客体,即客户身份识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义务机构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从范围上可以分为法定信息和任意性信息。法定信息是义务机构的客户在与义务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出示的,义务机构必须识别的主体信息。
拓展资料
一、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范围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范围分别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客户需要提供的信息限于“基本”信息,超出基本信息以外的非公开信息,义务机构无权要求客户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可见,客户提供的仅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部分。问题是,这些信息是否足以能够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求。我们认为信息的范围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在严格程序控制的情况下,应允许义务机构查询客户征信信息。 随着征信信息的不断丰富和完善,通过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进一步判断可疑交易情况。义务机构为识别可疑交易对客户征信信息的查询不能完全通过义务主体与客户签订查询授权协议的民事途径解决,需要在未来修改《反洗钱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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