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休息时间的规定

如题所述

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从保障水上安全以及保护船员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应当享有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为此,2006年年初通过了《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工资方面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在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应得到充分保障等等。许多国家采取了很多保护船员的措施,规定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在我国,目前一些船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在,船员疲劳工作,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船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和补贴;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船员不能得到特殊职业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现象和问题,不仅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对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切实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通过船员立法予以体现。该条例根据船员工作的特点,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船员权益保护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录用的船员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国家规定或者船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定期为船员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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