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1、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2、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2、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扩展资料: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足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二、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三、排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运动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