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宗教有哪些好处?

如题所述

这个好处是人人共知,有目共睹的,全世界有五大宗教,各教有各教的教义、教规,但尽管在某些方面,互有差异,方式方法习惯都各不相同,但教人为善这一观点是相同的,求同存异是各派的共识;基督教认为:“人若知错不改,犯了罪,上帝是要惩罚的”。佛教讲:“要下地狱的”。道教讲:“老天爷会报应的”。普通人也在说:“为人莫做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灵”。因果报应,是针对某些人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及时得不到法律制裁,一直逍遥法外,在不经过王法制约下出现的一种惩罚;也就是说有些人自仗自己有一定的能力、权利和社会环境、人际关系做了驳逆人伦道德,损人毁物的坏事,各个部门有其权利的局限,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一些阳间的社会制度与法律难以约束,难以得到惩治的,只有阴间的法律来弥补。 早在2000年前的孔子就很睿智的提出了一句精湛的名言“宗教信仰,因果报应,可以弥补王法之不足”。如今中国共产党一些很明智的干部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孔子说的不错,这古今都有体会。树再大都有难以荫佑庇护不到的地方,鞭再长也有策击不到的方面;法律只能治理有形有象、有理有据、符合逻辑、符合事实的事理人物,对于有理无据,事与实不符,明明就是某某人很残忍的把某个人给暗害了,或者说某人在伤害他人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哪些愚蠢的专家教授及其机戒的执法者在找不到证据就不了了之了,坏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惩治而逍遥法外,受害亡灵含冤九泉,难以安息。或者心有恶念,尚未表示,正在萌芽状态等这些幽冥情况,王法就显示得很疲软而无力。故,法律贵在约身,因果报应重在治心,两者相辅相成,互有弥补。 比如:有个人乘人不备偷了别人钱物,因为当场没有抓住,无凭无据,治不了这个人,即使怀疑他,强行抓去拷打,他死不承认,也没办法,人们常说:“贼无脏硬如钢“。 实例:在八十年代末,甘肃岷县有两家农民因民事纠纷上堂打官司,一家有钱有势,有个亲戚在派出所任所长;在所长的撑腰下打赢了官司,另一家人因为占理而输,心不平郁疾而死,过了几年,这所长在上班的路上被那一个已经成了精神病的儿子一砖头砸死了,象似一种报应。难道说不是吗? 秦桧是南宋宰相,也是最高执法者,把岳飞害死。法律就对他无能为力,可是,有一个人大骂老天不长眼,没有报应,没有天理。晚上被判官叫去游览地狱,发现秦桧的魂已经被勾来,用铁链拴在柱上,并在脊背上插一只大蜡明晃晃照着。这个人梦醒后,时隔不久就听说秦桧得了一种毒疮叫“搭背疮”后来不治而亡。“天理”是充彻六虚之内的一种潜在规律,亦可映证于物内亦而超出物外,不受国法、权利、人欲的影响,人人心中都存有天理,可是人人死了后,天理是不死的,依然存在,不因为那一个人那一件事的作用天理也得改变初衷,看权贵的眼色,天理是昭彰的,报应是不爽的。不为汉存,亦不为秦亡。 还有亲人之间因为矛盾而秘密地将其害了,朋友、邻里之间因为利益冲突关系将对方暗害了,虽然,当初神不知鬼不觉,做的天衣无缝,可是冥冥之中自有报应,人常说:“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老子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事一物,都是一报还一报的冤冤相报,想要活得幸福,那就最好光明正大,走端行正。 可见宗教信仰,对社会、国家的人伦道德,人性善恶,生活秩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用其它东西难以替代。明智的政府,开明的领导能够细察,事物之间互助互利,有利有害的微妙玄机,客观,正确的善待它,糊涂愚蠢的领导因为对自然社会的妙理认识不够,见解肤浅,任意揣测,妄下论断,才会出现压制和打击。 在中国,儒释道三家的的宗教信仰,提倡的“善恶报应”渡人向善的道德观念,犹如三条无形的线,牵引着人们一步步走向未来,如果不存在这三条线,那么社会上体现出的人性,怕又是一个样子,难以想象的,也是非常可怕的。伟毛泽东从一九五0算起,到一九七六年止,长达二十六年的社会主义生产集中制管理,农村实行人民公社,物质分配绝对均匀,政府清廉,社会道德风尚非常良好,可是国家贫穷,人民物质生活落后,饥寒穷困,社会不发展是一种弊病,那时候砸烂一切牛鬼蛇神,群众彻底脱离宗教信仰,看似没有信仰照样过的好好的,是呀,社会道德上去了,生活却落后了农村大部分人吃不饱肚子,好象似“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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