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对方已抵扣,现在要开红字发票需要把原发票给对方吗

如题所述

发票已抵扣,现在要开红字发票不需要将原发票给对方。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购买方留存做帐,不用退回销售方,销售方需要把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做进项税转出的附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符合作废条件的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符合作废条件,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认证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顿号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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