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
5、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的限制。
6、联合商标中对主商标的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
7、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联合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