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司法会计鉴定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利益相关人的委托,对经济案件涉及的财会事项,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知识,通过检查、核对、复算、和鉴证对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对账单、涉案公司的后台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整理鉴定,并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作为证据支持的专业服务。

从委托单位看,一般是公安经侦支(大)队受案后委托,或由法院委托。从受托单位上看,一般经司法机关遴选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库的司法会计鉴定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从委托鉴证事项上看,涉及各类经济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的投入金额、损失金额及资金去向,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去向,职务侵占案的资金去向,非法经营案和制假售假案的库存金额及交易额,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资金去向,内幕交易案的股票趋同交易资金情况等。从委托时点上看,职务侵占类案件一般从受案初查阶段或更早开始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案等一般从立案后开始委托,法院开庭后提出新的鉴定要求重新委托。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6、被告人的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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