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被快速驶来的车撞了

如题所述

#交通那些事#
      案例解读:
      甲骑行电动车闯红灯遇到绿灯刚起步的汽车,汽车加速很快并碰撞闯红灯的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骨折,汽车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分别为:
      闯红灯
      汽车加速快
      甲骑行电动车闯红灯显然是违法驾驶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为什么会认为汽车方面有责任呢?
      原因在于汽车加速很快,可是这并不能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因为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加速快是不违反任何交通法规的;道路只有最高和最低限速要求,并没有对汽车的加速度和加速G力作任何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车辆动力足够强,车辆行驶在限速60km/h的道路上,可以以1~2秒的时间加速60km/h, 随后来上一脚刹车并把车速稳定在限速范围内,这都是可以接受的操作。

      第二个争议点是“汽车加速快是否有可能存在驾驶员属于观察”的问题。
      如果是驾驶员疏于观察道路的话,那确实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比如绿灯刚亮但还有在横向绿灯时通过的车辆没有开过去,此时加速碰撞就要担责,或者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况高速开过去也要担责。
      但是这起案例的前提是确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那么这就不适用该前提了,因为正常驾驶汽车的司机无法预料到是否会有其他车辆闯红灯;谁也无法判断在道路上会不会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恶劣的驾驶员,所以只能保证在正常驾驶车辆的基础上,遇到闯红灯的车辆或行人选择保证己方车辆安全的方式去降低碰撞损失,综合正常快加速的操作,可以确定的说汽车司机无责。

      第三个争议点是汽车即便无责,是否要承担交通法要求的“10%无责赔偿”。
      不能否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2款里有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但这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非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是主观的违法驾驶,理论上可以是“有过错”的,但不应该是主观的;说白了就是无意识的违章骑行与汽车碰撞,汽车的保险可以承担10%以内(并非一定是10%)的人道主义的帮助,反之闯红灯是主观的违法行人,不论汽车驾驶人还是保险都没有理由为其买单。

      最后一个可能改变所有定责结果的是“车辆技术鉴定” ,电动车已经区分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电摩,有脚踏板、时速25km/h以内且车型符合标准的车辆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非机动车;反之车型不符合标准的话,那么电动车就是电动摩托车,摩托车显然是机动车。至此定责就要拉到同一条标准线上了,机动车肇事不会再有10%的概念。

      不过有一点还需要说明,不论定义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肇事人都不仅要承担其己方的损失,还要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如产生其他费用也是要一并赔偿的;之后则是按照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骑行电动摩托车,比如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超标车等(已经登记使用临牌的摩托车没有问题)。

      总结:骑行电动车不要有侥幸心理,每一类交通的参与者其实都是平等的,即便是走着的行人也不例外;因为一个错误的闯红灯就有可能造成司机下意识的避让操作,结果很有可能是车毁人亡。
      所以交通法规约束的不仅是汽车,不论是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当为违反交通法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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