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
四、定义
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五、管理程序:
1.由安环部联系专业机构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危险源进行评估。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