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

如题所述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具体如下: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2、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3、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4、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2、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者: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
2、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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