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邢台市为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绿化工作,职责包括执行绿化法律、参与编制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审核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指导县区绿化工作,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各部门如规划、建设、环保等需配合支持。

市民和单位需履行绿化义务,保护园林绿化,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和立体绿化等。城市绿化规划需经市政府和省政府批准,纳入总体规划,并由市绿化部门实施。新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有具体比例要求,绿化设计需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达标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绿化建设需按照规定进行,包括植树造景、合理配置植物和设施。工程完成后,临时设施需清理,绿地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对于绿化不足的单位和居住区,有特定绿化要求和期限。

市区河道、街道绿化由市绿化部门统一管理,公园、绿地和各类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绿化养护有技术规范,建设单位需遵循相关规定,树木移植和砍伐需经过审批,并进行补植或补偿。

公园内的活动和设施设置需经绿化部门批准,不得损害绿地和设施。古树名木需特殊保护,禁止擅自移植或砍伐。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罚款、赔偿等处罚。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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