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范文

如题所述

【案例 ① 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与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民申字第14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立项、勘察、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拆迁、补偿等事项均应由各个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依法进行,并非完全由清连公路公司承担。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过错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财产权的事实。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油站的补偿方案、选址迁建、产权明晰等问题进行商谈和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再审人又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其与清连公路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并要求以此为基础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判令清连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②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养殖业卫生防疫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能够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会导致英巍合作社养殖场既有功能丧失且必须搬迁的后果。最后,2011年7月8日农业部农办医函(2011)20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大连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发证情况报告”等证据说明,案涉养殖场可通过采用物理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后,继续持证经营。高建局已在与案涉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装了物理隔离屏障,已经履行了相邻关系的必要义务。
【案例 ③ 廖新平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陈志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号,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本院现场勘验,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与狮岭市场相隔一条宽约4、5米的道路,该道路是进出狮岭市场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铺档口位于狮岭市场,原告为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
至于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的泥尘、噪音等,属于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现实的相邻妨害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将狮岭市场路段的高速公路恢复至扩建前的原状,一方面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至于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是否是违章建筑或违法施工,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并非本案审查的范围。
【案例 ④ 蔡耀龄与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2014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鉴字(2014)SW0487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江肇高速张洞枢纽工程A匝道在该房屋北面上方通过,该房屋与匝道桥面垂直投影的距离为,该房屋与匝道桥墩的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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